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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发:关于开展2023年“浙江工匠” 遴选工作的通知
发表时间:2023-11-04 17:27
各市、县(市、区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总工会、团委,省直有关单位、中央在浙单位:
按照国家和省人才工作部署,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等5部门《关于印发<新时代浙江工匠遴选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(浙人社发〔2021〕15号)等要求,现就开展2023年“浙江工匠”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遴选数量
将“浙江青年工匠”项目整合纳入“浙江工匠”项目。2023年计划遴选“浙江工匠”600名左右,其中40周岁及以下入选者不少于50%。
二、遴选原则
(一)遴选工作坚持党管人才、服务发展,高端引领、竞争择优,德技双馨、业内公认的基本原则。
(二)聚焦打造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的战略定位,人选重点从我省经济发展主导产业、重点产业和具有较高技术技能水平的一线产业工人中遴选产生。
(三)遴选工作向企业高技能人才倾斜,入选人员中企业技能人才原则上不少于80%。鼓励推荐女性高技能人才申报。
三、遴选要求
(一)遴选工作按照《新时代浙江工匠遴选管理办法》要求执行。人选应当自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遵纪守法,爱岗敬业,具有良好职业道德、高超技能水平,在法定退休年龄以内且在浙全职工作1年以上。
(二)人选原则上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(职业技能等级),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下人选可放宽到高级工职业资格(职业技能等级),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
1.具有过硬技能,在行业企业中发挥骨干作用,或在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省级技术能手称号;
2.在开展技术革新、技术改造、攻克技术难关中作出较大贡献,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;
3.在培养技能人才和传授技艺方面有较大贡献,或培养选手在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省级技术能手称号。
(三)推荐人选要重点面向我省先进制造业、数字经济等重点产业遴选,特别是省政府公布的我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企业。加大对山区海岛县的扶持,对每个山区海岛县增加1个推荐名额。
(四)党、政、群机关工作人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,担任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领导职务的人员,以及企事业单位中不再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管理人员,原则上不得推荐。
(五)已入选浙江省“万人计划”高技能领军人才等省高层次人才项目以及“浙江工匠”、浙江省“拔尖技能人才”培养项目的人员,不得推荐。
(六)人员年龄和在职工作等计算时间点为2023年12月31日。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内的人员,还需出具书面承诺书,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(其中,国有单位需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,民营单位需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),承诺对入选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返聘2年以上。
四、申报推荐程序
(一)申报。符合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基层单位同意后,按隶属关系向相应推荐单位提交申报材料(附件2)、“浙江工匠”培养项目申报表(附件3)、业绩佐证材料汇总表(附件4),不得以个人名义进行申报,不得多头申报;人员所在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与社保缴纳单位一致。
(二)推荐。按属地管理和行业归口推荐的原则,各市人力社保局、省级主管单位和中央在浙单位,为本地区、本系统、本单位“浙江工匠”项目的推荐单位。各设区市推荐工作由人力社保局牵头,会同同级工会、团委共同实施。
各推荐单位根据遴选条件、推荐名额,组织专家对申报人进行评审并公示,确定人选后通过网上平台系统进行推荐上报。各推荐单位在11月30日前完成平台推荐,并将推荐函以及推荐人员申报材料等纸质材料报省人力社保厅。具体要求另行通知各推荐单位。
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
浙江省总工会办公室
共青团浙江省委办公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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